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44號原告祭祀公業 陳新料 法定代理人 陳耀金 訴訟代理人 林耀立 律師被告方川安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複代理人 孫德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原訂民國101年4月12日上午10時1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並訂於101年4月20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庭,原告並應於5日內陳報前管理人 陳盛增 之住居所到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魏于傑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