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0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本案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95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且當庭諭知解除被告甲○○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復自96年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所涉詐欺案件已經審結,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且因父母親罹病,尚有3名子女在學,為在服刑前安排家中父母及子女之生活,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本院審酌上開情節,認被告羈押原因猶存,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所涉詐欺犯行,已經本院於96年1月18日以95年度易字第12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為確保本案後續之審理及執行,仍有羈押必要。另聲請人所陳因有父母親、子女需安頓等情事,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規定之情節不符,亦與羈押原因無涉,是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尚有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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