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債權人 蔣蓉華 債務人 邱信哲 (原名: 邱英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24條、第95條亦有明定。故執票人必須提示請求付款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又所謂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經查,債權人主張執有債務人簽發之支票11紙,應給付其新台幣880萬元本息云云,然未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無從認定雙方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及債權人是否已合法提示而得行使追索權。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6年7月17日、106年8月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補正,債權人於106年8月1日及106年8月18日陳報狀僅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號,面額各為新台幣10萬元、60萬元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惟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僅提出支票影本,未有退票理由單,又陳稱另有面額20萬支票一紙已遺失。是債權人迄今逾期仍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退票理由單,及遺失支票面額20萬元之債權證明文件,則其請求逾主文所示金額部分,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104年12月30日│500,000元│0000000│├──┼────────┼────────┼────┤│002│104年11月18日│1,000,000元│0000000│├──┼────────┼────────┼────┤│003│106年5月18日│1,000,000元│0000000│├──┼────────┼────────┼────┤│004│106年6月20日│200,000元│0000000│├──┼────────┼────────┼────┤│005│106年3月18日│1,000,000元│0000000│├──┼────────┼────────┼────┤│006│105年7月15日│2,000,000元│0000000│├──┼────────┼────────┼────┤│007│106年5月27日│500,000元│0000000│├──┼────────┼────────┼────┤│008│105年7月15日│1,800,000元│000000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