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 于春明 代理人 周俊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吳忻蒨附表:
┌──────────────────────────────────────────┐│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面額│張數│├──┼───────────────┼──────────────┼────┼───┤│一│乾唐軒美術工藝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10│1張│├──┼───────────────┼──────────────┼────┼───┤│二│乾唐軒美術工藝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10000│共計11│││├──────────────┤│張││││91-ND-0000000│││││├──────────────┤│││││91-ND-0000000│││││├──────────────┤│││││91-ND-0000000│││││├──────────────┤│││││91-ND-0000000│││││├──────────────┤│││││91-ND-0000000│││││├──────────────┤│││││91-ND-0000000│││││├──────────────┤│││││91-ND-0000000│││││├──────────────┤│││││91-ND-0000000│││││├──────────────┤│││││91-ND-0000000│││││├──────────────┤│││││91-ND-0000000│││├──┼───────────────┼──────────────┼────┼───┤│三│乾唐軒美術工藝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10│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