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52號聲請人 詹熒琦 代理人 周于舜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㈠應說明除個人卡債外,有無積欠其餘保證債務?如有應詳載
債權人名稱、主債務人姓名、債權金額,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㈡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
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目前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並提出證明文件。
㈢前置調解聲請狀陳報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7年9月30日止從
事關東煮擺攤,應說明目前是否仍有從事擺攤工作?如有,應據實說明營業情形(每月營業額、營業成本、淨收入等),併提出相關資料(例如計帳資料、進貨成本收據等)過院參辦。
㈣應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
、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㈤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㈥應提出聲請人之子 詹喆麟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㈦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全部(含非金融機構),各項債務應分別
註明有無擔保(擔保內容)及履行情形。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台端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間之債務有實物擔保,與台端之債權人清冊記載不符,台端就此應再具狀說明。如有,並提出該擔保物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