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670號
原告 陳育銘
被告 王世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0月1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11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原告仍得以U會議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