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24號上訴人 李魁達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張智婷 律師 江泠 被上訴人 李魁文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824元,嗣於民國104年7月17日具狀追加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租金18萬1,036元(本院卷第68頁、第149-1頁),並敘明此部分請求之請求權基礎為民法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及委任契約法律關係,經合併計算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計為51萬1,860元,已逾50萬元,應適用通常程序。是上訴人於本件上訴程序為訴之追加,將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依前開規定,自不得為之。從而,上訴人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昌義
法官陳世源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