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973號債權人 蔡淑玲 債權人 歐祐汝 債權人 趙雅萍 債權人 李柏蒼 債權人 蕭明泰 債權人 蕭麗華 債權人 趙淑婷 債權人 趙軒琪 前列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趙雅萍債務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淑玲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柒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歐祐汝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趙雅萍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蕭明泰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蕭麗華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趙淑婷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趙軒琪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柏蒼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陸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