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周炫安 被告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柒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