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緝字第4號原告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東生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 律師被告 潘義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王俊彥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怡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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