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2號原告 葉純寧
葉宜君 被告 秦世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鄭瑋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