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德星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德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陳奕帆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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