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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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2380號債權人 陳林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林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呂林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應寄至債務人之戶籍址)。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