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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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514號聲請人 高映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炎泓 、 王澤顏 (原名: 王建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
二、請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請求金額若為5萬元,僅須補繳500元)。
三、請提出李炎泓、王澤顏(原名:王建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