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盛傑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楊忠霖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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