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32號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峻瑋

債務人 陳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陳武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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