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49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簽名或

蓋章,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21條第1項、第117條規定,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然未在起訴狀上蓋章或簽名,則依首揭規定,其起訴程序不合法,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並補正,如逾期不為補繳或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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