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289號債權人 譚月婷 債務人湯城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豐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湯城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湯城通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湯城通運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 湯明川 業已死亡,依公司法第108條準用第208條之1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