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杜銘富
王慧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林明泉 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陳光秀法官鍾任賜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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