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499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信茂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289元,應徵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許家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499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信茂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289元,應徵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