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34號

原告 黃德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安盛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外,被告戶籍址為府東戶政事務所東區辦公處,請原告併予查報被告有無其他住居所,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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