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秋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申請延長,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凌昇裕附件:
1.聲請人稱需扶養二女吳依琳及 吳美菱 每月支出扶養費用各新臺幣(下同)4,000元、4,500元部分,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請詳細說明該二女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明細資料及相關證據。
2.應說明配偶 吳旻晃 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並說明所提出其扣繳憑單中所列之收入資料為何(均係由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給付),聲請人應誠實陳報配偶吳旻晃之目前就業狀況、收入明細及其分擔二女扶養費用之比例為何?
3.聲請人稱每月房屋租金支出3,200元部分,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為吳旻晃,為何租金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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