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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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642號聲請人 林鼎翰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黃惠全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所為之聲請,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8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朱小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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