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 劉兼銘 被告 曹家慧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李嘉慧 律師 朱慧倫 律師被告 鄭至真 訴訟代理人 王儷倩 律師被告 鄭家富
梁棋財 王和彥 郭明哲 鄭天民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上訴字第3750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鄭天民部分,雖非刑事訴訟之被告,原告一併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