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
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庚○○
戊○○明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丁○○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然原告甲○○、乙○○、丙○○於本院審理中追加訴訟,尚不能依前開規定免納裁判費,只能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惟其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之範圍僅以請求該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損害賠償為限,是原告甲○○、乙○○、丙○○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慰撫金各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共計新台幣壹佰肆拾萬零壹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甲○○、乙○○、丙○○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張國忠~B法官施慶鴻~B法官林純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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