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泉清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子○○被告甲○○
寅○○辰○○○卯○○辛○○丁○右一人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申○○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巳○○被告己○○
丙○○午○○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庚○○被告 鄧一郎仁福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酉○○被告康旺興工業有限公司設台中市○○區○○里○○○街○○號法定代理人癸○○被告 李慧玲逸春 商行住嘉義市○村里○○街○○○巷○○號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丑○○被告維榮食品有限公司桃園縣平鎮市○○路○○○巷○○弄兼法定代理人未○○被告康鎂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區○○○○路三兼法定代理人癸○○被告蝴蝶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南投縣○里鎮○○路二五之十五號兼法定代理人壬○○被告台灣真水股份有限公司設南投縣○里鎮○○路二五之十五號兼法定代理人子○○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耀德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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