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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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635號債權人丙○○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丙○○給付新台幣捌萬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乙○○給付新台幣捌萬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同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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