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6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嘉定選任辯護人徐建光律師被告李清發被告 葉基發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 律師
李國禎 律師被告 張鎮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14時於本院刑事第12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陳鈺雯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