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詠昇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LoveCBD廠牌EntourageOil(2000mgCBD&CBDa)」大麻油捌瓶(毛重共計肆佰捌拾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詠昇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46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附卷可稽,扣案之8瓶CBDOIL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968ug/g,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附卷可佐,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聲請書漏載、誤載處均已更正如前述)。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四氫大麻酚,包括其異構物及立體化學變體,如以大麻成熟莖及種子所製成之製品中含四氫大麻酚不得超過10ug/g(10ppm)。若上開製品中含四氫大麻酚超過10ug/g以上者,即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上揭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7月16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64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二)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LoveCBD廠牌Entour-ageOil(2000mgCBD&CBDa)」大麻油8瓶(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瓶,毛重共計486公克),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所查扣,經送驗結果,確檢出四氫大麻酚968ug/g,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8年5月2日出具之FDA研字第1070041111號檢驗報告書附卷可參(見108年度偵字第6462號偵查卷第17頁)。本案扣案之大麻油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高達968ug/g,顯已超出法定數值10ug/g甚多,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而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盛裝毒品之包裝瓶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此等包裝瓶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單獨聲請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因鑑驗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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