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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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329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務人 陳志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4980號┌──┬────────────────┬─────────┐│期數│當期租金│││├─────┬─────┬────┤違約金│││計算起日│計算訖日│金額││├──┼─────┼─────┼────┼─────────┤│1│民國104年7│民國104年│新臺幣│自民國105年1月1日│││月1日│12月15日│23,710元│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千分之五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23,710元之百分││││││之三十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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