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3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嘉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執聲字第3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嘉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洪嘉辰因搶奪、竊盜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附表受刑人洪嘉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2日│106年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983號│偵字第20850號│├───┬────┼────────┼────────┤││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59│106年度簡字第104││事實審││號│5號││├────┼────────┼────────┤││判決│106年9月27日│106年10月11日│││日期│││├───┼────┼────────┼────────┤││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59│106年度簡字第104││判決││號│5號││├────┼────────┼────────┤││判決│106年10月31日│106年11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屏東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786號(刑│執字第17892號│││期屆滿日10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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