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85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陳怡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伍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怡雯於民國(下同)91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3年6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
幣3,546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0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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