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 林德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英霖 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有7,65
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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