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簡字第17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嘉簡字第171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甘妹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調偵字第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甘妹犯公然侮辱罪,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