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財產分配契約公證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79號原告乙○○被告丙○○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乙○○間請求撤銷財產分配契約公證書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2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王俊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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