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96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
8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當事人欄有關異議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異議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98年8月6日所為之98年度交聲字第966號裁定原本及正本,將異議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所誤植,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結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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