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最近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財產狀況說明書(含財產證明文件)。
三、個人學經歷、目前工作情形及每月收入為何?及其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及其家屬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為何?
五、推薦之破產管理人名單,及其收費金額或標準。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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