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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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169號上訴人厚生堂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俊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模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未記載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如上訴人欲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019,990元,合計6,519,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祥鴻
法官黃鈺純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