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 何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 陳阿新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州臺北市松山庄松山貳百壹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等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2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