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9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劉鳳儀 訴訟代理人 詹淳淇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闕均哲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闕明科
徐月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
2時20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10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