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 邱錦城 訴訟代理人 盧蓉粧 被告 謝東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塗銷苗栗市○○○段○○○○○○○○○○○○○○○○○○○○○○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39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系爭不動產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如附表所示4,013,800元,顯高於所擔保之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之債權額為準,經核定為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附表:
┌──┬────────────────┬─────┬─────┬────┬─────────────┐│編號│供擔保之物│公告現值│面積│設定│價額││││(元/㎡)│(㎡)│權利範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01│苗栗市○○○段○○○○○○號土地│19,000│77│全部│1,463,000元│├──┼────────────────┼─────┼─────┼────┼─────────────┤│02│苗栗市○○○段○○○○○○號土地│19,000│36│全部│684,000元│├──┼────────────────┼─────┼─────┼────┼─────────────┤│03│苗栗市○○○段○○○○號土地│19,000│28│全部│532,000元│├──┼────────────────┼─────┼─────┼────┼─────────────┤│04│苗栗市○○○段○○○○○○號土地│19,000│32│全部│608,000元│├──┼────────────────┼─────┴─────┼────┼─────────────┤│05│苗栗市○○○段○○○號(建物門牌:│依房屋稅籍證明書│全部│726,800元│││苗栗市○○里00鄰○○○0號)││││├──┴────────────────┴───────────┴────┼─────────────┤│合計│4,013,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