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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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66號原告 姜仁昌 訴訟代理人姜震律師複代理人 王道元 律師被告 黃同榮 訴訟代理人 蔡明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五、㈡第二行關於「為無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五、㈡第2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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