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莊能 為被告 李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1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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