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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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458號
債權人 林瑾鈺
債務人 謝志堅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志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先予敘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5月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該裁定業於114年5月1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是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