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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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458號

債權人 林瑾鈺

債務人 謝志堅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志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先予敘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5月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該裁定業於114年5月1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是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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