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28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5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87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5月10日起至135年5月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5年5月16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5年5月1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328萬元、57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聲請人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分別自97年6月18日、同年7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尚欠本金共計350萬171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明章附表:
┌───────────────────────────────────────┐│土地標示97年度拍字第1288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縣市││││││││├──┼───┼───┼───┼──┼──┼──┼────┼─────┼────┤│1│臺北縣│汐止市│厚德││512│建│1070.93│157/10000│丙○○│└──┴───┴───┴───┴──┴──┴──┴────┴─────┴────┘┌───────────────────────────────────────┐│建物標示97年度拍字第1288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所有權人││││││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範圍│││││││及房屋層數├───┬───┤││││││││樓層│附屬│││││││││面積│建物│││├──┼──┼────┼────┼─────┼───┼───┼───┼─────┤│1│4825│臺北縣汐│臺北縣汐│鋼筋混凝土│第7層│陽臺│全部│丙○○││││止市厚德│止市樟樹│造(7層)│65.23│5.21││││││段512地│一路136│││││││││號│號7樓││││││├──┴──┴────┴────┴─────┴───┴───┴───┴─────┤│共用部分:厚德段4875建號**面積255.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3/1000││共用部分:厚德段4876建號**面積886.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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