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小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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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小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小上字第40號上訴人 陳素勤 被上訴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陳素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周靜秀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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