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58號上訴人通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15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請不服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44,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8,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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