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上訴人丙○○即被告丁○○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柒拾參萬陸仟陸佰捌拾元,應徵得上訴費用伍萬柒仟零參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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