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俊雄律師被告乙○○
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儱淳 律師
陳葳菕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林清鈞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