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5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有逃亡及串證之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7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已坦承犯行,且有固定住居所,及正當工作,家中亦有外藉未婚妻,及就讀國小之幼女,待被告照顧,被告無串證及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認被告否認部分犯行,且有強盜前科,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林慶郎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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